当注册国际商标时被临时驳回怎么办呢,如果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对国际注册的审查,与审查直接受理的申请完全相同,在依职权的审查中发现有驳回理由或者有异议提出,主管局有权声明该缔约方不能授予该商标保护,有关缔约方主管局的任何临时驳回通知必须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国际局作出。
标准时限为12个月,但是缔约方可以声明把时限改为18个月,作出该声明的缔约方还可以进一步声明,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可能在该18个月时限期满后作出,尽管在既受协定约束也受议定书约束的国家之间,一般原则是适用议定书。
但由于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第(1)款(b)项的原因,在受两部条约约束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延长驳回期限的声明不起作用,其实际效果是如果国际申请的原属局为受两部条约约束的缔约方主管局,而且所指定的缔约方也受两部条约约束,则尽管对该缔约方的指定是按议定书而不是按协定作出的,仍要遵守标准驳回制度。
也就是说,即使被指定的缔约方可能已作出延长临时驳回通知期限的声明,临时驳回通知时限仍为一年,临时驳回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并在《公告》上公布,临时驳回的副本将被送交给国际注册的注册人,驳回以后的任何程序,例如复审、上诉或异议答辩,在注册人和所涉主管局之间直接进行,国际局并不参与。
但是主管局的程序一旦全部完结,必须向国际局发出一份最终声明,根据案件结果,该声明将确认商标被全部驳回(确认临时全部驳回)或者对商标全部或部分给予保护(临时驳回后给予保护的声明),这项声明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并在《公告》上公布,副本将被送交给国际注册的注册人。
如果在驳回期限届满前,在主管局的程序均已完成,该局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尽快向国际局发出声明,说明对商标给予保护,该声明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并在《公告》中公布副本被送交给国际注册的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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