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和《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品的制造,1931年7月13 日在日内瓦签定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

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定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

1936年 6月26日,在日内瓦鉴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5)《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作了规定。

(6)《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并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