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标识的使用要严格按照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来进行,该文件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中查阅,具体路径是首页→认可规范→认可规则文件→通用认可规则。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CNAS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 IAF 和 ILAC 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证机构在与 CNAS 秘书处签署《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实验室、检验机构在获得 CNAS 认可批准后,方可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 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可凭 CNAS 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 CNAS 网站(http://www.cnas.org.cn) 标识下载区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