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协定》规定了由图形要素构成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分类法.为此,缔约国家组成一个特别同盟,并且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图形要素分类包括一个表,其中商标图形要素分为部类组,有时附有注释;并由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都是正式文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在与有关的政府协商后,制定图形要素分类的其他文字的官方文本,其范围应由特别同盟各个国家按照该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对之加以限定.特别是在商标保护范围方面,图形要素分类对特别同盟的国家无约束力.特别同盟国家的主管部门有权将图形要素分类用作主要体系,也可用作辅助体系.国际局办理有关特别同盟的行政事务.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其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本组织领导的各同盟共同开支的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会议预算的款项.
《维也纳协定》共17条.该协定将商标图形要素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和约1887个类目.它要求每一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必须在其有关商标注册,或续展的官方文件,或出版物里,指明所使用的国际分类符号,以便于商标的内部审查和外部查询.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参加《维也纳协定》缔约方总数为30多个国家.该协议在1977年生效,我国尚未加入该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