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期限

异议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可以书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回商标国际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以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审查结论

(1)经审查,撤回商标国际异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国际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核准通知书》主送异议人,抄送被异议人。《国际商标异议结案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申请尚未受理的,向异议人发出《国际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撤回异议申请需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规定的,核准撤回或结案。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撒回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异议人发出《国际商标异议撤回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异议人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未递交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该撤回异议申请不予核准。

(4)办理异议申请与撤回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同的,通知书抄送原异议申请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