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间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所有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支付给国际运输承运人的国际运输费用,都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之间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应当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其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以福建公司为例,具体申报表填写如下:申报增值税时,在表格选择设置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项目中选择以下税收优惠代码:
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写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和扣除后的免税销售额,如下图所示:
建议国际货代与无运输工具的运输业务略有相似。
无运输工具的运输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下的“运输服务”,属于“中间人”的角色,将运输服务外包给真正的货代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现代服务业”,提供运输业务手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分清自己公司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开具相应的发票。
无运输工具承运,是指经营者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的承运属于营改增范围下的“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非运输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