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分转让无效:
(1)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转让可能引起误认、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3)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4)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转让终局
转让申请人对部分转让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待上述程序终结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视具体情况将部分转让终局决定通知国际局。核 准
申请国际部分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或权利待定的商标,且转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分转让不予核准:(1)申请国际转让的商标已经失效;
(2)因更正撤回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